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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唐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80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28年4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86年7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罗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