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0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30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临夏州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