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30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临夏州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