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同元与山东某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元,山东某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某泰岳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某泰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张同元,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鹏,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某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武久文,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某泰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君,职务经理。被告天津某泰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光宇,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元与被告山在四季青国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某泰岳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某泰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元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同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80元减半收取19090元,由原告张同元承担。审 判 长 候存海审 判 员 颜京森代理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一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