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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金伟与赖海洲、张镇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伟,赖海洲,张镇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伟,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陈文勇,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海洲,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吴斯,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镇国,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上诉人张金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和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金伟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勇,被上诉人赖海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和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邹跃光审 判 员  周秀容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建才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