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石秀宁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秀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65号罪犯石秀宁,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1997年4月7日作出(1997)桂市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秀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石秀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0日作出(1997)桂刑核字第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1月5日交付执行。1999年11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2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石秀宁曾于2008年4月、2012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石秀宁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石秀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秀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自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6.80分。该犯系老犯。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秀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且该犯系老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秀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20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