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0125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覃承志与韦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承志,韦志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0125民初153号原告:覃承志,男,汉族。被告:韦志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承志与被告韦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双方纠纷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承志负担。审判员 莫 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春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