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岳秀军与胡继强、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秀军,胡继强,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127号原告:岳秀军,农民。被告:胡继强,农民。被告: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法定代表人:买文广,经理。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负责人:翟志,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福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秀军诉被告胡继强、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秀军以双方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秀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秀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晓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