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陈英罡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615号罪犯陈英罡,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忠,汉族,高中毕业,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8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英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陈英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英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英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英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