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惠至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惠至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孙红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461号原告:新疆惠至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被告:孙红光。委托代理人:李新江,乌鲁木齐市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惠至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至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5138.25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汤秀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