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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一帆与林永亮、林碎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帆,林永亮,林碎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1264号原告:杨一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建宁,系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亮。被告:林碎朴。原告杨一帆与被告林永亮、林碎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林永亮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林碎朴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均由两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一帆的委托代理人翁建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永亮、林碎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9日,被告林永亮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杨一帆借款,原告杨一帆分别于当日向被告林永亮银行账户汇入149982元。之后,被告林永亮归还79982元,被告林永亮于2015年11月14日向原告杨一帆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7万元。被告林碎朴在该合同上签字并按指印,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本金尚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杨一帆与被告林永亮、林碎朴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永亮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林碎朴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永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一帆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林碎朴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永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林永亮、林碎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庆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乐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