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兰锁与张亚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锁,张亚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165号原告:张兰锁。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蕾。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艾小莉,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春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锁与被告张亚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张亚蕾承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