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董金蓉申请执行周兴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蓉,周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81号申请执行人:董金蓉,女,生于1976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周兴玉,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董金蓉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57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兴玉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兴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