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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319号原告梁某,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板桥镇瑶子头行政村郝家自然村。被告贾某某,女,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板桥镇瑶子头行政村郝家自然村。本院在审理梁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某负担。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