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凯与谢争江、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谢争江,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081号原告:张凯。委托代理人:陆汉明、许春香,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争江。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谢争江、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对被告谢争江、陈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邱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