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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漆某亮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亮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23刑初97号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漆某亮。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3月16日、同年4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亮犯聚众斗殴罪,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起诉来院,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某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江��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漆某亮接到漆某刚电话,说在农业银行营业所ATM机取钱取钱时,因代某保(已判刑)插队而发生纠纷,被代某保殴打,叫被告人漆某亮过去看一下,同时喊被告人漆某亮联系漆某波、漆某海(已判刑),被告人漆某亮接到电话后,与漆某波、漆某海打了电话,后赶到农业银行营业所ATM机边时,看到漆某刚与漆某强和漆某波及漆某超(已判刑)漆某海(另案处理)在场。漆某刚说要找到代某保打转来,都表示同意。被告人等一行人在中江县辑庆镇商业街十字路口一烧烤摊,找到代某保、代某敬、黄某某、文某某(已判刑)等人,双方发生斗殴。在斗殴中,致漆某超、漆某刚、围观群众唐某柯受伤。经中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漆某刚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漆某超右上肢损伤程���为轻微伤、唐某柯右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漆某亮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漆某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农历除夕)12时许,被告人漆某亮接到漆某刚电话,说在农业银行营业所ATM机取钱取钱时,因代某保(已判刑)插队发生纠纷,被代某保殴打,叫被告人漆某亮过去看一下,同时喊被告人漆某亮联系漆某波、漆某海(均已判刑),被告人漆某亮接电话后即给漆某波、漆某海打电话,与漆某波纠集的漆勤保、漆群超、漆某海、漆某兵(均已判刑)、漆某强(另案处理)先后到达中国农业银行中江支行辑庆营业所处,漆某刚对到场人员说,其在取钱时被人打了,要打转来,到场人员均表示同意,后去寻找代某保等人。代某保离开途中电话纠集袁某某、文某某(均已判刑)后,代某保、代某敬(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与袁某某、文某某等人在辑庆镇商业街十字路口见面时,代某保对到场人员说,其在取钱时与他人发生了抓扯,称“如果他们要来打架,我们就奉陪到底”。代某保等人便在该十字路口等候。被告人漆某亮与漆某刚、漆某强、漆某波、漆勤保、漆群超、漆某兵、漆某海等在辑庆镇商业街十字路口一烧烤摊找到代某保、代某敬、黄某某、文某某、袁某某一方后,双方发生斗殴。其间,漆某波与漆某刚先后持甩棍,代某保持从他人处拿到的菜刀,被告���代某敬持从现场茶馆处拿到的小铁锅进行斗殴,被告人漆某亮与漆勤保、漆群超、漆某兵、漆某海、黄某某、文某某、袁某某积极参与斗殴。双方在斗殴过程中,致漆某超右上肢受伤,致围观人员唐某柯受伤,唐某柯之父唐某云(已判刑)夺过漆某刚手中的甩棍殴打漆某刚致其头部受轻伤后双方停止打斗。经中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漆某刚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漆某超右上肢刀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唐某柯被外界暴力致伤右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中江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逮捕证及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中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证实、证人证言、中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户籍证明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亮聚众斗殴,其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漆某亮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漆某亮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漆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中致二人轻微伤,量刑时酌定增加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漆某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等具体情节分别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漆某亮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着以人为本、惩教结��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不予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漆某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涂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