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龙岩市安晟煤矿有限公司与漳平市思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安晟煤矿有限公司,漳平市思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安晟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龙州大厦2310室。法定代表人叶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平市思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镇和平村和富路(公路养路班旁)。法定代表人余南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安晟煤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平市思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漳平市思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漳平市思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漳平市思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漳平市思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