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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凤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凤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286号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郭伟旭,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凤云,女,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秋实街新东方花园7-5-2-5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有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