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马世界财与张成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财,张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马世财,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成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5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张成东名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