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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韦福现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福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37号罪犯韦福现,男,壮族,(曾冒用“韦小前”名字)。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福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7)桂市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4日交付执行。罪犯韦福现曾于2009年10月、2011年4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三个月。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江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罪犯韦福现因漏罪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原判刑期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服刑期间获减刑3年3个月,刑期即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5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韦福现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韦福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福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福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福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