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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与黄波、郭红军、开原市顺源物流、台安县都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黄波,郭红军,开原市顺源物流,台安县都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756号原告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八宝镇大湾屯村。法定代表人:都兴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波。被告郭红军。被告开原市顺源物流。被告台安县都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波、郭红军、开原市顺源物流、台安县都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红军占有的39.88吨成品纸(牛卡纸)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原市八宝镇造纸产业园的厂房(房证号为:开原市房权证字第211282-046746-0号)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郭红军占有的39.88吨成品纸(牛卡纸)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广宇代理审判员  薛立春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