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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1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汤志军与张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志军,张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726号之一原告汤志军。被告张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志军与被告张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638元,由原告汤志军负担。审 判 长  姜 华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人民陪审员  姜抒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