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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启鹏、傅玲诉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鹏,傅玲,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2行初7号原告徐启鹏。原告傅玲。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政府行政大厦东塔楼1401室。法定代表人高维臣,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吕航,系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涛,系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启鹏、傅玲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徐启鹏、傅玲因诉讼请求存在错误,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启鹏、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启鹏、傅玲负担。审 判 长 温 明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姜德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