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初151号原告高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丹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订婚,2011年11月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佳欣4岁(2012年8月30日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常因家庭小事口角打仗。原告于2015年1月起诉与被告离婚,2015年3月被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关系没改善,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佳欣归被告自行抚育。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一枚。用以证实原、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2015)扶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实原告于2015年1月在本院起诉离婚,同年3月被判决不准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婚生女孩刘佳欣随其生活,抚育费由原告看着给。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订婚,2011年11月未经政府登记开始同居,201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孩刘佳欣。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常因家庭小事口角打仗。原告曾于2015年1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3月本院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夫妻关系没改善,原、被告自2015年1月份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而成讼。另查明,原、被告分居期间,刘佳欣一直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辩解、结婚证、判决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以感情破裂为条件。本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依法能够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而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女孩刘佳欣一直随被告生活的实际情况,该子女随被告生活为宜。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数额应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给付能力综合确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刘佳欣(2012年8月30日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50元,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该款于每年年末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