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史文伟与耿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伟,耿英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593号原告史文伟,女,汉族,住海伦市海北镇。被告耿英春,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教师,住海伦市海伦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伟与被告耿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文伟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文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伟撤回对被告耿英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