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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史文伟与耿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伟,耿英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593号原告史文伟,女,汉族,住海伦市海北镇。被告耿英春,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教师,住海伦市海伦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伟与被告耿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文伟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文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伟撤回对被告耿英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