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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字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根全与张坚、何兆林、祁德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全,张坚,何兆林,祁德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字1709号原告:李根全,男,1969年3月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刘利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坚,男,1966年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何兆林,男,1966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祁德良,男,1972年8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担保人:张冰,女,1972年9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担保人:乌鲁木齐市兴天成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法定代表人:李根全。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根全与被告张坚、何兆林、祁德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张坚名下的奔驰牌汽车,原告以案外人张冰名下的丰田牌汽车及乌鲁木齐市兴天成业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别克牌汽车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坚名下的奔驰牌汽车的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