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渊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38号罪犯朱渊辉,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河城法刑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渊辉犯制造毒品(未遂)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9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朱渊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朱渊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渊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嘉奖。罚金12000元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渊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渊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