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俞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834号原告俞某。被告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恺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