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石良与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众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z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良,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众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阿鲁科尔沁旗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089号申请执行人:石良,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众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额尔敦巴亚尔。石良与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众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40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众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良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石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都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