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汪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695号原告:汪某,居民。被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冬清,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徐 伟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顺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