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韶某、二某、三某、四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某,二某,三某,四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1064号原告:韶某、二某、三某、四某。法定代表人:胡某甲、胡某乙(二某小组长)、胡健民(三某小组长)、胡可参(四某长)。诉讼代理人:丘志斌,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358,住韶关市武江区。诉讼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韶某、二某、三某、四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某、二某、三某、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21元,由原告韶某、二某、三某、四某负担。审判员 李 劲二某○一六年七月二某十一日书记员 苏露诗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