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韦泓安与邓国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泓安,邓国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437号原告韦泓安。被告邓国鲜。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泓安与被告邓国鲜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于庭外协商一致相关登记离婚事宜,原告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泓安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泓安负担,本院不再退回。审判员 黄婵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