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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骆春羽诉乔昌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835号原告:骆某某,住敦化市。被告:乔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骆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