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544号原告冯某,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满族,住义县。被告艾某某,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