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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544号原告冯某,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满族,住义县。被告艾某某,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