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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段连锁、鲁东桂与段致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连锁,鲁东桂,段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73号申请人:段连锁,男。申请人:鲁东桂,男。被执行人:段致杰,男。申请人段连锁、鲁东桂与被执行人段致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段致杰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段连锁、鲁东桂于2016年3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要求被执行人段致杰立即停止对二申请人在所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正常施工;2、赔偿二申请人各项损失47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金。我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段致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与被执行人段致杰谈话,告知其阻挡执行的法律后果,其同意二申请人继续施工并依法交纳了赔偿款4700元和本案受理费及执行费。二申请人施工时被执行人段致杰未阻挡其正常施工,同时申请人按要求将被执行人放置在其施工现场的砖块进行了搬离并重新放置到指定地点。现该案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了全部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秀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