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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福州鑫玉峰建材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福盛物流有限公司,陈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542号起诉人:福州鑫玉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从旺。起诉人福州鑫玉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请本院依法判令祝建军支付拖欠货款38511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费用由祝建军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以祝建军系南昌市青云谱区石景轩人造玉石背景体验馆经营者为由,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经查,石景轩人造玉石背景体验馆已于2015年6月12日被注销,故该理由不成立。另外,起诉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地域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福州鑫玉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文 玉代理审判员 舒澜静毅人民陪审员 黄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聂 慧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