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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治心与武汉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心,武汉市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1046号原告:周治心,女,193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市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陈红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宁,该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心诉被告武汉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治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3元由原告周治心负担。审判长  李玉毅审判员  刘 僖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