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许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60号原告:许XX,女,现年40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王XX,男,现年38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XX负担。审 判 长 温海霞人民陪审员 常淑芳人民陪审员 朱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