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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许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60号原告:许XX,女,现年40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王XX,男,现年38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XX负担。审 判 长  温海霞人民陪审员  常淑芳人民陪审员  朱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