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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郯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冻结张学成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明举,张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郯执字第962号 申请人丁明举,女,1973年10月生,汉族,住郯城县北关小区,居民。 被执行人张学成,男,1959年生,汉族,郯城县恒通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37282259042583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8)郯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张学成在银行的存款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学成在银行的存款元。 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  李林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李林平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08)郯执字第962号 申请人丁明举,女,1973年10��生,汉族,住郯城县北关小区,居民。 被执行人张学成,男,1959年生,汉族,郯城县恒通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37282259042583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8)郯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张学成在银行的存款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学成在银行的存款元。 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李林平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包德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