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520号原告柴某某,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柴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双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