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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520号原告柴某某,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柴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双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