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431号原告:许某某,住四平市。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居洪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