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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431号原告:许某某,住四平市。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居洪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