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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陆永生与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伊犁分公司、李邦平、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分公司,第三人纪爱凤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生,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伊犁分公司,李邦平,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分公司,纪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保26号原告陆永生,男,32岁。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博博乐市工业区。负责人:杨乐峰。被告李邦平,男,49岁。被告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被告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分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宏运大厦二楼。负责人:张恩平。第三人纪爱凤,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生与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伊犁分公司、李邦平、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分公司,第三人纪爱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永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纪爱凤所有的在博乐市长江路9号佳实设备租赁公司院内的20亩土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纪爱凤所有的在博乐市长江路9号佳实设备租赁公司院内的土地20亩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