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闫某伟、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伟,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2刑初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伟,曾用名:卫某,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2月3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2月3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6)第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伟、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伟、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闫某伟、李某、李某东(已被常德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经商议,购买了一辆灰色起亚商务车,对车辆进行改装,套取了车辆牌号,用于盗窃车辆燃油。2015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闫某伟、李某、李某东在益阳、常德等地多次采取撬货车等车辆油箱盖等方式盗窃油箱里的0号柴油,并通过雷某、周某(均已被常德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将所盗柴油以每吨4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辉(已被常德警方抓获并取保候审)。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共计23691.2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8日,被告人闫某伟、李某、李某东来到常德市汉寿县酉港镇莲湖村,盗走被害人青某寿停放在此的一台水泥车和一台翻土车油箱内柴油共计354升。经物价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993.02元。2、2015年8月8日,被告人闫某伟、李某、李某东来到常德市汉寿县酉港镇风南村,盗走被害人裴某斌停放在此的货车油箱内柴油共计213升。经物价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199.19元。3、2015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闫某伟、李某、李某东来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盗走被害人董某海停放在益阳职业技术学院门外的货车油箱内柴油330升。经物价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792元。4、2015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闫某伟、李某、李某东来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盗走被害人杨某伦停放在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对面一无名旅馆门口的货车油箱内柴油90升。经物价鉴定,被盗柴油价值489元。5、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闫某伟、李某、李某东来到津市开发区大北农饲料厂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东、冯某涛、张某亮分别停放在此的三台货车油箱内柴油共计827升。经物价鉴定,被盗柴油价值4523.69元。6、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闫某伟、李某、李某东来到安乡县,盗走被害人张某高停放在安乡县深柳镇新世纪酒店附近的的一台货车油箱内柴油80升。经物价鉴定,被盗柴油价值437.60元。7、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闫某伟、李某、李某东来到常德市汉寿县酉港镇,盗走被害人冯某国停放在常德市汉寿县酉港镇风南村榨菜厂外的挂挂车和被害人刘某勇停放在常德市汉寿县酉港镇偏坡加油站对面的挂挂车油箱内柴油共计690升。经物价鉴定,被盗柴油价值3774.30元。8、2015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闫某伟、李某、李某东来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流源桥村,盗走被害人王某保、丌某建、刘某、赵某辉停放在海大饲料公司门外的四辆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经物价鉴定,该四辆货车被盗的784升柴油价值4288.6元。9、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闫某伟、李某、李某东来到常德津市,盗走被害人覃某停放在津市的货车和被害人肖某平停放在津市开发区三湘物流公司边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335升。经物价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795.60元。10、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闫某伟、李某、李某东来到桃江县修山镇三官桥村,盗走被害人刘某良红色红岩金刚牌货车、被害人贺某红色东风牌货车、被害人吴某华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共634升。经物价鉴定,被盗柴油价值3398.24元。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闫某伟、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伟、李某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青某寿、裴某斌、冯某国、王某保、丌某建、刘某、张某高、冯某涛、张某亮、杨某伦、覃某、肖某平、刘某良、贺某、吴某华、董某海、陈某东、刘某勇、赵某辉的陈述,证人黎某、李某东、雷某、周某、张某辉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位置示意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收涉案财物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部分被害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购买燃油的发票,车辆信息登记表,价格鉴定结论书,周某、雷某、张某辉、李某东等人的刑事诉讼材料复印件,被告人闫某伟、李某的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伟、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闫某伟、李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闫某伟、李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闫某伟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所判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翔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