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卢建金与范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金,范雪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461号原告:卢建金,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范雪锋,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金诉被告范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建金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苏燕人民陪审员 娄志芬人民陪审员 凌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凯航·?PAGE?-2-?··?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