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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生诉被告王振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生,王振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222号原告王振生被告王振立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凤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