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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南京中煤能源运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洪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中煤能源运销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洪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煤能源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23D,组织机构代码72172256-4。法定代表人徐永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洪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蓝安东路26号2号楼1层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34477-4。法定代表人陈思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京中煤能源运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洪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846034.28元,剩余债权本金为846034.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21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宣沁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