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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定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56号罪犯李定,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4日作出(1999)南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李定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7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02年8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李定曾于2008年1月、2011年4月、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李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李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4.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20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