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原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2014年7月3日至2017年1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行为,于2014年7月29日由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侦查,于2014年9月9日立为网上逃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6日从上海市青浦监狱押解回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2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号蓝色“尼桑”牌小型轿车,沿延吉市延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力”小区前处时在车内睡着,群众举报后110民警赶到现场,金某某又驾驶车辆东行70米后撞到路肩上,后被交警抓获。经检验,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22接警记录单,情况反映,在逃人员登记表,先期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判决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罪系被告人金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邓永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吉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