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130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693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金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