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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130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693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金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