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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松武、刘迎芝与被告湖南裕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武,刘迎芝,湖南裕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486号原告陈松武。原告刘迎芝。被告湖南裕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景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水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武、刘迎芝与被告湖南裕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武、刘迎芝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武、刘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再凌审 判 员  李新元人民陪审员  陈 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