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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李凤旺与徐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旺,徐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099号原告:李凤旺,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传云,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旺诉被告徐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传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旺撤回对被告徐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凤旺承担。审判员  曲传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英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