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李凤旺与徐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旺,徐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099号原告:李凤旺,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传云,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旺诉被告徐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传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旺撤回对被告徐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凤旺承担。审判员 曲传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英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